(2015)浦刑初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田乙、赵某某等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336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姚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院刑诉〔2015〕2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起,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在本区唐镇大众村中心宅XXX号开设一无名棋牌室,放置“晃晃麻将桌”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1月17日20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该棋牌室当场查获六桌共计24人参与晃晃麻将赌博,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被当场抓获,并扣押了涉案赌具麻将桌六台、麻将牌六副及赌资人民币2,340元。到案后,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收缴了涉案赌资赌具。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田甲、谷某等人的证言笔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案发经过记录,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田乙、赵某某、姚某某均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田乙、赵某某、姚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