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5227号原告朱某某,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9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