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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建文与黎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文,黎卫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5号原告:赖建文,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黎卫雄,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文诉被告黎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建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