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建文与黎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文,黎卫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5号原告:赖建文,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黎卫雄,住广东省鹤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文诉被告黎卫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赖建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