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社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耔鑫、王飞诉荣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耔鑫,王飞,荣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社民初字第200号原告郭耔鑫,男,20岁。原告王飞,女,22岁。被告荣爽,女,36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耔鑫、原告王飞与被告荣爽、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耔鑫、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耔鑫、原告王飞负担。审判员 郭向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乔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