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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沈某犯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

案由

徇私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盐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叶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某于2013年2月份开始担任海盐县公安局沈荡派出所副所长一职,分管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2013年4、5月份,被告人沈某结识周某,在明知周某为实施赌博行为而寻求其庇护的情况下,仍多次接受对方的请吃及送礼。2014年下半年开始,周某结伙他人先后在沈荡镇天天棋牌室等多地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沈某在多次收到周某等人聚众赌博的违法信息后,为徇私情、私利,故意不予查处,同时通过发短信等方式,泄露公安机关查处赌博的行动部署,帮助周某等人逃避追查,导致该赌场长时期存在直至周某等人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王某、何某、陈某、李某、张某甲、朱某、姚某、赵某、丁某、张某乙、于某的证言,周某、陈某、孟永平、黄伟康关于赌博犯罪的供述,人身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周某手机内聊天记录截图,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海盐县公安局聘任文件,副所长工作职责,辞职报告、公务员辞职审批表、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沈某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玲英人民陪审员  王洪平人民陪审员  李宏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