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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序进与李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序进,李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陈序进。被告李杰。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陈序进与被告李杰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杰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在《加盟协议书》约定如有矛盾冲突,又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对方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人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7幢505,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加盟协议书》第十四条约定,如有矛盾冲突,又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对方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协议管辖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据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显示,被告李杰的住址为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南苑7幢505室。据此,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