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序进与李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序进,李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陈序进。被告李杰。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原告陈序进与被告李杰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李杰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在《加盟协议书》约定如有矛盾冲突,又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对方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人住所地为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7幢505,本案应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案涉《加盟协议书》第十四条约定,如有矛盾冲突,又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对方辖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上述协议管辖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本案中,据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显示,被告李杰的住址为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南苑7幢505室。据此,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 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