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3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刘其飞、刘增兹与上海英端实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飞,刘增兹,上海英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3647号定金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刘其飞,男,1967年6月26日生,现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刘增兹,男,1962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上海英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魏应文。本院在执行刘其飞、刘增兹申请执行上海英端实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S29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献忠审判员 李永林审判员 陆 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