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王新和、杨友芬、王龙要求宣告王国海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新和,杨友芬,王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沙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王新和,男,汉族。申请人:杨友芬,女,汉族。申请人:王龙,男,汉族。申请人王新和、杨友芬、王龙要求宣告王国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新和、杨友芬、王龙诉称王国海于1998年4月24日6点左右驾驶红色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外出至今未归;王国海的妻子潘存香于1998年5月向沙湾县公安机关报案;沙湾县公安局发出了协查通报,王国海至今未被找到;时间长达16年之久。现要求宣告王国海死亡。经查,王国海,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籍贯新疆玛纳斯县;户籍居住地是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凯旋路36-3-451号。申请人王新和是王国海的父亲;申请人杨友芬是王国海的母亲;申请人王龙是王国海的儿子。2002年9月24日经沙湾县人民法院判决王国海与其妻潘存香离婚。沙湾县公安局于1998年5月2日根据王国海的妻子潘存香的报案情况发出了协查通报。沙湾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和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凯旋路社区于2014年5月联合出具的证明,证明从2009年至今未见王国海在沙湾县三道河子镇灯芯绒厂3号楼4单元501室居住。沙湾县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2015年8月5日出具了证明,证明潘存香于1998年报案;公安机关按失踪协查处理,王国海自此未回原居住地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国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国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新和、杨友芬、王龙与王国海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宣告死亡人王国海从沙湾县公安局于1998年5月2日发出协查通报之日起,至今已经有17年下落不明了。被宣告死亡人王国海原居住地的社区和沙湾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广场路派出所均出具书证证明王国海从该局于1998年5月2日发出协查通报之日起至今没有回到原辖区居住生活。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国海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届满,至今没有寻找到王国海的下落;王国海下落不明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年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国海死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公告费390元,由申请人王新和、杨友芬、王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民新审 判 员 张金桂代理审判员 陈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羽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