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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芳,古小亮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0687-1号原告:何金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梅百所,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古小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了原告何金芳诉被告古小亮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古小亮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为宜,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姚艾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 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