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田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聂某某,农民。被告田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建民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彦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