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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田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041号原告张某某,农民。被告聂某某,农民。被告田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田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建民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彦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