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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03号申请执行人吴家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蓉城镇牌楼村东山组,身份证号码:3402241970********。被执行人黄琦,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铜陵市义安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7021978********。吴家泉与黄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家泉因黄琦不履行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黄琦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黄琦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琦银行存款人民币玖仟贰佰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