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伟灵与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灵,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189号原告:陈伟灵,男,汉族,1952年9月9日出生。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马坚,该局局长。原告陈伟灵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伟灵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伟灵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伟灵负担。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叶银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威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