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伟达与文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达,文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39号原告钟伟达,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潇葳,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凤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嘉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68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8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绍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