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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伟达与文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达,文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639号原告钟伟达,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潇葳,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凤娇,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嘉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为768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384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  绍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