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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319号原告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锦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代超,天津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高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威洋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6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