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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金慧与樊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488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6488号原告金慧。被告樊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慧与被告樊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君玉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君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