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远平与张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远平,张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周远平,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正阳镇。被执行人张鑫,男,1991年4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八仙镇。申请执行人周远平与被执行人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鑫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交纳申请费3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鑫外出打工,此款由其母胡红梅全部付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平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