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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民受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黄友珍、程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民受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友珍。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程晟。上诉人黄友珍、程晟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1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超越了形式审查范围,不当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属于未审先定行为,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其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2、原审法院认定“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没有事实依据,被上诉人程雪清离婚后对外欠下债务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措施包括查封了本案涉及的房屋(位于衢州市杭长时代花园5幢2单元102室和401室),由于程雪清并非房屋所有人,上诉房屋被法院查封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利益。综上,原审裁定认定有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原审法院受理该案。本院审查认为,涉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协议书》系对程贤根、程雪清所使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除所达成的拆除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签订时,上诉人黄友珍与程雪清不存在婚姻关系。现上诉人以离婚协议约定为由主张涉案《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因离婚协议仅对上诉人黄友珍与程雪清有约束力而不能对抗外部,故上诉人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舒伟霞代理审判员  范志毅代理审判员  曾 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