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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与罗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罗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352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新开路41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5142-3。负责人周建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海荣,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海群,该公司职工。被告罗小红,男,生于1972年4月29日,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诉被告罗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谭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罗小红已经归还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50元,减半收取208.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