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清远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99号原告: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人民三路24号金世纪豪园一号楼一梯8层09号。法定代表人:龚琦。委托代理人:王成汉,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婧,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清远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一路二十号金海湾豪庭海涛路29号别墅。法定代表人:谢松登。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8元,由原告清远市中观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