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付友艳,河北唐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煜,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丙,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文韬,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某甲、上诉人刘某乙、上诉人刘某丙因继承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文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高颖、赵阳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丽莉担任本案记录,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甲及委托代理人付友艳、���诉人刘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王煜、上诉人刘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高文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8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7998元,退还上诉人刘某甲2666元,退还上诉人刘某乙2666元,退还上诉人刘某丙2666元。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