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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姗姗与饶志峰、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89号原告:周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郑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X峰,住广州市越秀区。第三人:广东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饶X峰、广东XX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饶X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XX房的1/82产权份额,并已提供担保金2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饶X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XX房屋1/82产权份额。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