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第1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左怀国与刘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怀国,刘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第1356-1号原告左怀国。被告刘传武,男,1958年5月27日生,住山东东山军城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58********。关于原告左怀国诉被告刘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左怀国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传武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左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传武名下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