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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毕玉红与被告穆凤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玉红,穆凤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毕玉红,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穆凤昌,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玉红与被告穆凤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玉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