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毕玉红与被告穆凤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玉红,穆凤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999号原告:毕玉红,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穆凤昌,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玉红与被告穆凤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玉红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