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陕西红豆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5)碑执字596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巧玲,陕西红豆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张巧玲,女194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红豆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9号603室。法定代表人:顾仁宏,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张巧玲申请执行陕西红豆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4)碑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执字第0034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