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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9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宗柱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村北关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259号原告张宗柱,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昌秀(原告之妻),女,1960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马凤利,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春来,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柱与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北关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整由原告张宗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安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