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作庚与吴赛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作庚,吴赛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赛群。上诉人王作庚因与被上诉人吴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作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作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王作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