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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作庚与吴赛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作庚,吴赛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作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赛群。上诉人王作庚因与被上诉人吴赛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鳌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作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作庚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王作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