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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岑建定与岑仲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建定,岑仲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559号原告:岑建定,农民。被告:岑仲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建定诉被告岑仲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建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建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69元,减半收取计1134.5元,由原告岑建定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马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宋浏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