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洪某与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58号原告洪某。被告潘某。原告洪某为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琼华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潘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某诉称:1991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1993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出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两人性格极端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婚后生活矛盾重重,无法沟通,彼此积怨。且被告婚后对原告漠不关心,多年来未能担起做丈夫的责任,其收入所得从未向家中交付,特别是被告嗜好赌博,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借外债用于自己的花销,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另外,因为感情不和,原告与被告经常两地分居,鲜有同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洪某为证明上述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两本,证明原告、被告于1993年5月16日登记结婚,现双方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被告潘某所写的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对双方债务、财产、分居情况进行了约定的事实。证据三、户口簿一份,证明原告、被告婚生子潘某身份情况的事实。被告潘某未向本院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因被告潘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的放弃。对原告洪某提交的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在被告潘某未提交抗辩证据的情况下,原告提交证据一、三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洪某、被告潘某相识恋爱后,于1993年5月16日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婚后,双方创办有一定的财产,并于1995年8月22日生育一子潘某,现已成年,参加工作。近来,原告、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27日,原告洪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潘某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夫妻关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洪某与被告潘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养育孩子潘某至成年,并参加工作,说明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较长,婚姻感情基础尚好。近来,原告、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以家庭为重,多加强沟通、交流,夫妻多相互理解、包容,尚有和好可能。庭审中,原告洪某虽然主张与被告潘某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洪某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对本案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洪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 判 长 张琼华助理审判员 陈腾峰人民陪审员 胡婵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公 云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