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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滨海县大套乡关南村资金互助社与李某、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717号原告滨海县大套乡关南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滨海县大套乡关南村村部。法定代表人孟昭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挺,男,33岁。被告陈允北,男,30岁。原告滨海县大套乡关南村资金互助社与被告李挺、陈允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滨海县大套乡关南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海县大套乡关南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滨海县大套乡关南村资金互助社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