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3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0日,轮候冻结了两被执行人位于平江县的土地及被执行人湖南绿池旅游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平江县房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长仲调字第651号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