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重庆同窗至远投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远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同窗至远投资有限公司,黄真全,谭佑林,许先辉,邱建美,许立力,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苑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07号原告重庆同窗至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高新园拓展区(A1A2)4号楼19楼1#、2#),公民身份号码05429281-1。法定代表人吴丽,总经理。被告黄真全,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谭佑林,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许先辉,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邱建美,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许立力,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441-X。法定代表人许先辉。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苑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带南街,组织机构代码56990458-1。法定代表人谭佑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同窗至远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真全、谭佑林、许先辉、邱建美、许立力、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苑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苑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提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原告重庆同窗至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高新园拓展区(A1A2)4号楼19楼1#、2#)。2014年4月24日,原告(甲方)重庆同窗至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方)黄真全以及丙方(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第四条固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住所地具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认为,原告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住所地具有相应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即本案原告,其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1幢(高新园拓展区(A1A2)4号楼19楼1#、2#),因此,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苑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苑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苑林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