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帕洛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帕洛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814号原告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小纪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吉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太,山东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帕洛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驻地。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帕洛克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00元,保全费398.00元,合计2336.00元,由原告海阳市静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光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秋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