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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青岛万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万利宝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万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蔡红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德龙,男,汉族,系青岛万利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郑帆,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沙丽莎,女,汉族,系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人青岛万利宝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5年7月9日、7月17日支付案款5623.13元、1136元,共计57459元,执行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