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初字第58号原告: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罗村镇洼子村东。法定代表人:肖勋,董事长。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淄川区般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烨,局长。第三人:张旭。原告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淄博市淄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旭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淄博唯能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张贤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