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与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号。法定代表人吕新荣,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宏军,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生,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罗喜龙,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生,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号。负责人刘红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管道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65元(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682.5元,由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人民陪审员 魏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亚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