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裴建军与宋宝玉、原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00344-2号原告:裴建军,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宋宝玉,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原美东,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建军诉被告宋宝玉、原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保全费150元,合计212.50元,由原告裴建军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子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