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神木县元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元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建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019号原告神木县元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王玉秀,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海平,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龙,男,汉族,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神木县元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杨建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联系被告杨建龙,现特申请撤回对杨建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县元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建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保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