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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赵民二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吴建波与吴志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波,吴志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赵民二初字第00193号原告吴建波。被告吴志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波与被告吴志行土地承包经营转包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员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炜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