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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春喜,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计宽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果、被告刘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草��结婚。被告的所作所为是对家庭及亲人的极端不负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已分居半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双方感情非常好,后被告怀孕,原告及家人对被告关心倍至。在2014年11月29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孩子没有保住,原告将被告扔在医院,原告的做法令被告气愤,但婚姻不是儿戏,希望彼此珍惜。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原、被告各自在对方处有无个人财产,双方有无共同财产?3、原、被告有无共同债务,如何负担?4、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数额及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提供的证据如下:1、录音材料一��,证明原、被告协商过离婚。围绕争议焦点,被告刘某未提供证据。被告刘某对原告张某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有意见,录音时间是在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被告心情不好,与原告发生矛盾很正常,但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方证据只证实了原、被告曾发生过矛盾,但对原告主张的夫妻感情破裂缺乏证明力,故对原告方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子女。被告现未怀孕。2015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经调解,当事人各持己见,调解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但也系自主婚姻,在共同生活中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情谊。原、被告在生活中虽有��盾但通过双方努力也会得到解决。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原告又无有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之诉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相互理解、相互体贴,顾及以往夫妻情谊,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家庭氛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计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芳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