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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黄标、廖荣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黄标,廖荣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委托代理人:林文州、吴鸿辉,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廖黄标,男,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被执行人:廖荣标,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黄标、廖荣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揭东法新民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廖黄标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万元及该款利息,被执行人廖荣标负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于2015年7月10日前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其拒不付还。现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新执字第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平审 判 员  郑伟丰人民陪审员  李志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