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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沽民初字第901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杨树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