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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巧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与王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王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巧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政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国,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书红,女,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XX镇人民政府职工,住巧家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诉王书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巧民初字第1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书红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书红已自觉向申请人给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书红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王书红从2015年9月起,每月按时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巧家县支行,至所借款项还清为止,案款双方自行给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5)巧执字第12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宋贤权执行员  高天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武绍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