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怀一与刘娜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一,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李怀一。被执行人刘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2008)鹰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出如下执行请求:1.请求被申请人立即协助申请人办理位于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文教局后院影剧院集资楼房号为3-101、3-102两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依据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2008)鹰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3.执行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本案执行结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鹰民初字第2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明审 判 员 刘永祥代理审判员 庄田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卜新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