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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李某某、北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李某某,个体工商户,住广州越秀区。被执行人北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北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两案,本院(2014)铁民初字第142号、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李某某、北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廖某某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铁执字第23号执行裁定书,拍卖本院在(2014)铁民初字第142号、第206号民事案件审理中所查封的被执行人北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07)铁执字第59-1号案件执行中所取得的登记在北海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北海市工业开发区面积为32875.26平方米[证号:北土建(1999)第XX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1999-XX号]的土地使用权。在拍卖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廖某某以被执行人北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海市工业开发区面积为32875.26平方米土地目前仍存在农民土地补偿问题,现政府及国土部门正在协调相关事宜,该财产不具备拍卖及过户等条件为由,申请本院延长本案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2015)铁执字第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土地符合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德运审判员  李永良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诗韵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