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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与赵胜朋、赵胜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赵胜朋,赵胜江,赵圣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995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诉讼代表人:赵彦宝,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主任。被告:赵胜朋,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胜江,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圣凯,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以下简称“青驼信用社”)诉被告赵胜朋、赵胜江、赵圣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青驼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庭审前,原告青驼信用社申请撤回对被告赵胜朋、赵胜江、赵圣凯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赵胜朋、赵胜江、赵圣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驼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