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杨白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白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48号申请人杨白妹。申请人杨白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根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王根福,系申请人杨白妹之配偶。申请人杨白妹陈述:被申请人王根福于2008年12月28日患病中风,现无法行动、语言能力也有障碍,故申请人请求法院宣告王根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杨白妹为其监护人。经审查,王根福于2015年5月13日因“左侧肢体乏力伴口齿不清7年”入住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2015年5月19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右颅骨去骨瓣术后、高血压病。诉讼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王根福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进行鉴定,该所于2015年8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中度智能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杨白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病历材料、出院记录、医院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王根福的病情,其目前被诊断为中度智能障碍,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杨白妹系被申请人王根福的配偶,且杨白妹愿意成为王根福的监护人,故本院指定杨白妹为王根福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根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杨白妹为王根福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辛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