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港民初字第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立耕、宋菊美与陈培、陈高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耕,宋菊美,陈培,陈高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189号原告张立耕。原告宋菊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斌、吴干宽(特别授权),大丰市大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培。被告陈高猛。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立耕、宋菊美与被告陈培、陈高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菊美、张立耕先后于2015年8月13日、17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立耕、宋菊美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立耕、宋菊美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