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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8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302号原告杨×,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刘×,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鸿(被告之表妹),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 洁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