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8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8302号原告杨×,男,1974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刘×,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鸿(被告之表妹),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郝 洁人民陪审员 谢翠霞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