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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郝刚供热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郝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49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92180-3。法定代理人李丰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培金,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智灵,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刚,男,汉族,成年人。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刚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供热费共计3280.0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