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03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北京荣华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与邓云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3894-1号申请人北京荣华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四层4492室。法定代表人杨荣,董事长。被执行人邓云康,男,1974年2月3日出生。北京荣华昌盛运输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49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邓云康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初字第14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宝泉代理审判员 邵玉喜代理审判员 崔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巨